晋中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转发)发表时间:2020-01-09 23:43 各县(区)教科局、榆次区科技局、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农谷管委会科创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晋科基发〔2019〕78号)要求,按照《晋中市科技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科发〔2017〕41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9年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9年度创新券兑付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二、组织实施 创新券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网络系统平台建设,组织对各市创新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创新券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创新券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申请兑现初审和跟踪指导服务。 三、支持对象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晋中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在晋中市境内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支持范围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三)企业购买除以上两类服务外的其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专利(成果)、技术和设备(仪器)购置;超过服务提供方经营服务范围的;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和年费等国家专利局强制收费;已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且以试验外协费等科目列支的科技创新服务。 五、操作流程 (一)资格申请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8.127:11188/inno/)进行注册,在网上提交《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已经注册的企业更新相关信息,确认申领创新券。 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https://tyzc.chinatorch.gov.cn)注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需填报基础信息和入库编码,不再要求填报科技人员、科技投入、科技成果等信息。 (二)资格初审和复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系统”进行初审;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应当在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后,即对企业发放5万元创新券。 (三)兑现申请 企业在创新或合作研发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成效报告、企业承诺书等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兑现申请,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至所属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兑现初审;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四)兑现初审和复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兑现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创新券兑现初审意见书》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的《创新券兑现初审意见书》和兑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并择期在省创新券系统及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方式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兑现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出兑现通知,进行创新券专项资金兑现。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在申请及兑现时应提交原件和复印(各一份,盖章)交到县级科技部门,由县级科技部门上交市科技局(原件返回,复印件留存)。须提交的证明纸质材料包括: 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创新券申请表(在注册完成后由创新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③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双方须签字盖章,合同章须与发票单位章一致); ④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付费发票或事业单位收费收据); ⑤结果报告:包括服务或研发活动的内容、成果或结果以及各项费用明细等(服务方提供); ⑥成效报告:包括进行创新券服务活动所解决的具体问题、取得的专利成果或获奖情况以及在成本降低、技术水平提高等方面所取得的其他成效等(企业提供); ⑦《晋中市创新券(企业)承诺书》(见附件,须签字、盖章); ⑧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有,请提交) (二)上年度尚未完成创新券活动的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本年度创新券。 (三)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申领科技创新券。 (四)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郝优佳,联系电话:3263478 附件:1.《晋中市科技局晋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创新券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9日 |